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68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常存村****div> 投资人:王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盛罗帝家具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沣惠商业街东段。
经营者:弋博帅。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西安市长安区盛罗帝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鸿森源品界家具厂、西安市长安区盛罗帝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