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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祥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20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祥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祥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0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祥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世全兴安名城**第****楼2-002商铺会信用代码913503025831174889。

法定代表人:李丽清,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祥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林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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