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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超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88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郑州超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郑州超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88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超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超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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