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273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爱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三江路段18号海伦堡服装商贸城A区117号铺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胡世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开平市爱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黎若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