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708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台湾地区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李杰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公园路综合楼右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TBJ94。
经营者:李俊仕。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李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