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7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梓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铜锣湾****div>法定代表人:乔俐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系山西梓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梓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