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1260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仁美,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