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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朱仁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3民初11260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朱仁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朱仁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1260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仁美,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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