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12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九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燕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九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现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缺乏必要共同被告,造成管辖连接点偏弱,待调取销售商信息后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