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957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日维,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叶日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