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7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
被告:喀喇沁旗亮万家装饰建材城。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市。
经营者:范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宁,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喇沁旗亮万家装饰建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