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98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兴齐路** 经营者:王兰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通灵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