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泽惠副食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与中兴路交口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F0J。
经营者:闫岳军,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泽惠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