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76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藕塘乡黄四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仁寿县藕塘乡交通街**。
经营者:黄文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藕塘乡黄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