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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弹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7926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弹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弹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7926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弹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希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弹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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