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49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姚世春小面馆,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冯时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TM0M6T。
经营者:罗向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姚世春小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碚区姚世春小面馆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