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4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田集香茗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
经营者:潘南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清市龙田集香茗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嶔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