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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炜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11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郑炜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郑炜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12号之一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新港西路**中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锦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嫄,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澄宇,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炜立,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炜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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