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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40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40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栾奥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幽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11月18日,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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