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78号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工业园**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琛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
法定代表人:姚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琛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