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民初9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住,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中天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3MA2RCW6N4C。
经营者:李淮清,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璇,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公司)与被告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富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方星、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璇、杨孝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富侨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上述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及名称;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字样;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涉案第1967438号“富侨及图”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汽浴室。
2012年8月27日,原告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涉案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医疗辅助,理疗,私人疗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按摩(截止)。
2012年8月27日,原告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4010038号“富乔”、第4010036号“FUQIA0”注册商标权转让至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就被告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富侨”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经过原告多年投入与经营,“富侨足道”在市场上享有极高声誉与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富侨”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宣传卡片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利人存在一定联系或属同一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侵权能力强、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1、其于2010年11月与重庆家贵富侨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加盟费15万元,故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家贵富侨”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2.即便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使用“家贵富侨”品牌系合法授权取得,作为普通个体经营者,主观上不知晓“富侨足道”与“家贵富侨”系不同注册商标。
3、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673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按摩;
按摩;
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美容院、蒸汽浴室(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
2012年9月7日,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2年8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原告重庆富侨公司。
2019年1月13日,上述商标转让给案外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意原告以自己名义就本案起诉维权,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009年11月14日,重庆富桥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054170号“”商标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即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医疗辅助、理疗、公共卫生浴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
经商标局核准,上述第5054170号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2012年8月27日,原告重庆富侨公司受让第5054170号商标。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重庆富侨公司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24日。
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雪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来到位于安徽省青阳县标有“重庆富侨足浴保健”的场所。
经公证员查某,该所挂有“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的证照,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根据上述照片,该店门牌、收费表上使用“重庆富侨足浴”字样。
另查明,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成立于2016年7月12日,经营者李淮清,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的第5054170号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经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第1967348号商标并进行诉讼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与诉争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核定使用的“按摩、保健”为相同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面门牌、收费表上使用“富侨足浴”标识,与诉争商标外观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其使用行为有合法授权,经查,被告提供的连锁加盟合同、授权书系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连锁加盟发展部与吴春琪签订,合同约定的授权使用期限为2010年至2015年,而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注册成立,故该加盟合同和授权书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案涉服务标识有合法授权,且在案证据仅证明家贵富侨公司有无偿使用案涉商标的权利,并无转授权权利。
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富侨足浴”作为企业名称和案涉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被告使用“家贵富侨”文字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权利人与被告注册字号的误认和混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案涉商标权,其应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中,原告既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由被告青阳县家贵富侨足浴养生会所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