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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惠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惠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惠居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夕阳红老人活动中心斜对面)。

经营者:黄训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潮州市潮安区*****副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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