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63号原告: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鄢奎平,经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多彩小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伍啸天。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伍成义。
被告:济南忠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县。
法定代表人:蒋淑娟。
原告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多彩小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珍品酒厂、济南忠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北京怡福康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