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05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院和富苑商住楼**附**。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安县磁涧博视达眼镜店,经营场所新安县磁涧镇镇政府东100米路北。
经营者:宋浩波。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磁涧博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