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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栋、肖清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955号
案件名称肖国栋、肖清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国栋;肖清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9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国栋,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祁阳县。

辩护人黄国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清风,曾用名肖青峰,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祁阳县。

辩护人吴杰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国栋及其辩护人黄国栋、被告人肖清风及其辩护人吴杰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始,被告人肖国栋为非法牟利,承租本市白云区环滘建设大街X号101房、201房、202房作为仓库,雇佣被告人肖清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储存、销售假冒“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7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肖国栋、肖清风,并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UITTON”皮鞋165双,“FERRAGAMO”皮鞋1432双,价值共计人民币7468650元。

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国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肖清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肖国栋、肖清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国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清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国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属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肖国栋愿意积极退赃。

三、被告人肖国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

四、被告人肖国栋积极认罪,悔罪。

五、被告人肖国栋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六、被告人肖国栋愿意多缴纳罚金。

七、被告人肖国栋家庭情况特殊,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肖国栋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清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肖清风是从犯。

二、肖清风犯罪未遂。

三、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四、肖清风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五、肖清风主观恶性小。

六、肖清风愿意退赃,愿意缴纳罚金。

七、肖清风是初犯、偶犯。

八、肖清风家庭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肖清风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始,被告人肖国栋为非法牟利,承租本市白云区环滘建设大街X号101房、201房、202房作为仓库,雇佣被告人肖清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储存、销售假冒“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7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肖国栋、肖清风,并当场查获假冒“LOUISVUITTON”“FERRAGAMO”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UITTON”皮鞋165双,“FERRAGAMO”皮鞋1432双,价值共计人民币7468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的供述,证人黄某、谢某、李某的证言,涉案手机、钥匙和假冒皮鞋物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证明、鉴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肖国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肖清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国栋、肖清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肖国栋、肖清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但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行为性质,认为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国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清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凤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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