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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应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0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应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应彩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0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经营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鑫鼎国际名居******。

经营者:应彩芳。

被告:应彩芳,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悦发烟酒商行、应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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