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2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天择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衡山路**五洲国际**楼**。
经营者:陈伟峰。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天择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