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356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凤娟,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经营者,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尹凤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被告尹凤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020年1月1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被告尹凤娟辩称,2017年10月1日之后我经营的商店就开始转让,当时经营已经不是正常状态了。
2018年将店铺转让出去了,但营业执照一直没有注销。
原告所诉商品我不确定是否是我所售,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TCL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1号公证书,是对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41420、41421、41422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第179288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用于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179288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2.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2号公证书,是对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98106、98804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第419092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用于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419092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3.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5号公证书,是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前证字第014254、014255、014256、014257、014258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36689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第1255062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用于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125506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4.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4号公证书,是对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用于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3号公证书,是对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商标授权委托书,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且对原告在签署日之前实施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上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予以追认,用于证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6.(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70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产品实物,用于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7.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326号公证书,是对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01977号公证书进行的公证,内容为:《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用于证明: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8.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5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复印件。
用于证明:经持续不断的科技研发和市场推广,原告“TCL”、“TCL王牌”品牌在中国乃至世界同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原告始终以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严控产品质量,原告企业及其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尹凤娟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5、7、8无异议,对证据6中封存的实物封条完整性无异议,但对封存的实物有异议,该商品是否为我销售记不清了。
对证据中收据有异议,收据显示的印章不是我经营的商店的,不是我出具的。
转账记录属实,但该款项发生时,我已将商店转让。
被告尹凤娟提交以下证据:营业执照注销证明一份。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于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双方有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采信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1999年3月14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25506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07年1月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监视器、计算机、电视机等,注册有限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与原告TCL公司(被授权方)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所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所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XESS。
三、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五、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特别授权: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就涉嫌侵权产品出具真假产品的鉴定报告;独立参与调解、和解、提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并接受有关投诉、行政、司法文书和赔偿款项等与实施、保护该商标权有关的全部权利;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255062号“”、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在上述商标许可授权范围内。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39号文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为驰名商标。
自2005年至2017年,“TCL”品牌及“TCL王牌”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1月1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朝盛向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以下简称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1月19日9时42分,鲁西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谢朝盛来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
谢朝盛在该店花费650元购买了“王牌28寸电视机”一台,取得盖有“新世纪电子城”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号码:0517731),中国建设银行POS签购单(商户名: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新世纪电器百货)一张,名片一张,谢朝盛对新世纪电器百货及店内拍摄照片四张。
9时57分购买行为结束。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谢朝盛对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然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拍摄,取得照片一张,并将封存后的物品交谢朝盛保存。
公证员对上述所取得的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原件交由谢朝盛保存。
2018年2月28日,鲁西公证处出具了第170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原告代理人对其进行了拆封,打开包装箱,内有液晶电视一台,屏幕正下方显示“TCL王牌”字样。
被告尹凤娟系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的经营者,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已于2018年8月22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TCL公司提交的(2018)鲁聊城鲁西证经字第170号公证书,已经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公证购买场所、过程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做了详细记录,特别是对公证场所、购买时取得的实物、票据、银行POS签购单进行了拍照。
对于封存行为,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谢朝盛对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然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封存,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拍摄,并将封存后的物品交谢朝盛保存,封存行为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公证购买的电视即为被控侵权的产品,销售方为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
被告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并未销售过涉案产品并称购买行为发生时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实际经营者并非被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255062号“”、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TCL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委托书》,许可TCL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授权TCL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侵害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本院当庭比对可以看出,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显示屏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TCL王牌”字样,这种标注方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的使用。
电视机屏幕下方标注的“TCL王牌”字样是由“TCL”、“王”、“牌”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的“TCL”字样与“”商标一致,构成相同,变形处理后的“王”与“”商标相同,“TCL王牌”整体上与“”商标构成近似。
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实施了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作为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中TCL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经营的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狮子楼路新世纪电器百货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凤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尹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3元,由被告尹凤娟承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