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81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上派镇新中原皇家卫浴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商住楼**。
经营者:马家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定,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上派镇新中原皇家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