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万鑫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徐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徐陈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上诉人肃宁县万鑫渔具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5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肃宁县万鑫渔具加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乡××村,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无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均不为临沂市,故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只是说明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具有受理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并不是规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此本案,应该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