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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摹妮咔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2312号
案件名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摹妮咔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摹妮咔蛋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2312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摹妮咔蛋糕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吴惠芹,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摹妮咔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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