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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73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3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路**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YPCM7A。

负责人:陈韦辛,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港琪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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