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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业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1018号
案件名称魏业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业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业学,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龙,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6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业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国潮、检察官助理朱博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业学及其辩护人李金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魏业学接到外籍商人“PBS”及其翻译“马姐”(均身份不详)的代加工订单,魏业学负责加工,外籍商人“PBS”提供原材料及商标。

魏业学在明知其代加工的化妆品没有取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民房内以每瓶0.25元的价格加工“benefit”牌(第1345112号注册商标)腮红水、以每支0.1元的价格加工“HUDABEAUTY”牌(第19558623号注册商标)唇彩。

2019年8月26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魏业学的加工点查获并扣押假冒“benefit”牌的腮红水已包装的20859瓶、散装3838瓶,合计24697瓶,假冒“HUDABEAUTY”牌的唇彩已包装的16224支、散装17160支,合计33384支。

经涉案商标权利人鉴定,魏业学生产的“HUDABEAUTY”牌唇彩、“benefit”牌腮红水均系未授权的假冒商品。

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在魏业学加工点现场查扣到的该两种商品价值人民币56045元。

被告人魏业学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被告人魏业学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业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东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魏业学处查扣的假冒“HUDABEAUTY”牌唇彩及假冒“benefit”牌腮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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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吴某、方某的证言;

被告人魏业学的供述和辩解;

“HUDABEAUTY”品牌权利人浙江欣妃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benefit”品牌权利人何思清的鉴定意见、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业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魏业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业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李金龙提出被告人魏业学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也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金龙提出被告人魏业学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也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李金龙提出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被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应予无效宣告,请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因该行政判决书未能生效,第19558623号“HUDABEAUTY”注册商标系有效商标,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业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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