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069号原告: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中原广告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朱书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楼2904div>法定代表人:吕世杰。
被告: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恒基中心办公楼****iv>负责人:朱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世杰,男,回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被告吕世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一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被告吕世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州小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