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148号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096180。
法定代表人:杜春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鞋都电子商务中心****用代码91350582087444674N。
法定代表人:丁安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泉州雄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嘉龙尚都**40791350502662811996J。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中协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雄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倩雯 附:1.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