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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0523号
案件名称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岩市悟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0523号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之****。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悟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隔后井西巷****>法定代表人:廖应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悟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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