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37号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涵,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春市化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武悦公司)诉被告宜春市化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化执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悦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化执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悦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春市化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