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913号原告: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院**楼**402。
法定代表人:李慧辉,经理。
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石振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七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