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47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宾,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文墨居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下元岗东街****楼101之**。
法定代表人:黄志标。
被告: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埔栅村后头园div>投资人:陈旭彬。
被告:深圳市进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路**加州花园****502div>法定代表人:陈旭鑫。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旭鑫,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文墨居图书有限公司、被告普宁市占陇旭彬电器配件厂、被告深圳市进兴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旭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宾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文墨居公司、被告旭彬配件厂、被告进兴公司、被告京东公司、被告陈旭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