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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赵县鑫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3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赵县鑫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赵县鑫诺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3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 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鑫诺日化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步行街**。

经营者:陈志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航,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赵县鑫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 -2- 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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