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113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鲜醒蝶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医三院东侧花园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袁华乔。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鲜醒蝶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