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38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宾,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福瑞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该公司员工。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力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宾,被告深圳市德力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京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