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亮,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秦丹丹,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李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3月17日,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95元,减半收取3398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