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佘鹏、王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刑初933号
案件名称佘鹏、王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佘鹏;王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9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鹏,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晟、诸香柠,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威,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建倍,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鹏、王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佘鹏、王威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婕,被告人佘鹏、王威及辩护人胡建倍、吕晟、诸香柠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佘鹏、王威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采用向谭某处购入印有“CHIMEI”商标的假包装袋并交由李某、莫某换包,将其他品牌的塑料原料换包成奇美品牌PA-765A型号塑料原料并销售给宁波江北万程塑料制品厂,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16025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佘鹏、王威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佘鹏、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包装袋照片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情况、公司章程、商标信息、涉案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人朱某、谭某、李某、莫某证言,被告人佘鹏、王威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鹏、王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佘鹏、王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佘鹏、王威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分别提出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佘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