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朱漕。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朱漕路******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周望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图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迅销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为:1.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主题是“一种绳索扣”,而迅销公司作为羽绒服销售者,并未实施任何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被诉侵权产品绳索扣的侵权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
2.根据欧图公司的初步证据,带有被诉侵权产品绳索扣的羽绒服是由浙江伴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
因此,本案应以该公司住所地或其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管辖连结点,即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欧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欧图公司起诉主张迅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绳索扣侵害其专利权,原审法院作为迅销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有管辖权。
迅销公司虽主张本案应由绳索扣制造商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因绳索扣制造商并非本案当事人,迅销公司该项主张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迅销公司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地域管辖 r> 涉案专利 一种绳索扣(专利号:ZL201721308730.3)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问题 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