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71号 原告:郎珠云,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璋,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凤之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邓永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郎珠云与被告沛县凤之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郎珠云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郎珠云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珠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珠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