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12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清霞,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黄清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清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清霞立即停止侵害第10535258号和45712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黄清霞赔偿OPPO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3.黄清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目前正致力于成为专业化的职能手机和手机互联网公司。
OPPO公司为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12月31日,“OPPO”商标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在广大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黄清霞未经OPPO公司许可,擅自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鼎盛通电子”店铺销售“OPPO”品牌耳机,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O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OPPO公司对黄清霞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黄清霞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清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黄清霞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OPPO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OPPO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1.OPPO公司为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头戴耳机、耳塞机等,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第4571222号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2018年3月30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OPPO公司。
3.“鼎盛通电子”是以黄清霞名义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4.2019年11月20日,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于黄清霞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名为“鼎盛通电子”的网店上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的耳机一条,单价为22.8元。
另,从该“鼎盛通电子”的网店的截图体现,“OPPO耳机入耳式r9s原装OPPOR7正品op通用女生带麦有线手机耳机子m”(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拼1017件。
2020年1月6日,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处根据前述过程,出具了(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606号公证书。
5.2019年12月28日,OPPO公司出具《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铲平,并非OPPO公司生产,也非OPPO公司授权厂商生产,经鉴定为假冒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产品。
本院认为: 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OPPO公司作为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是耳机,与OPPO公司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耳塞机属同一种类的商品。
黄清霞未经OPPO公司许可,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OPPO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因OPPO公司未能提供自己损失或者黄清霞获利方面的证据,本院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定额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OPPO公司产品的知名度、黄清霞侵权行为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黄清霞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以及OPPO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黄清霞应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含合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清霞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黄清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黄清霞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