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4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株)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绩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王洪强。
被告:上海宏绩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强,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宏绩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上海宏绩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徐弘韬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