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1185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婷,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婷,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沭阳中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长庄小区32幢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毛玲。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中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沭阳中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