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55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昱欣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B面**。
经营者:鲍智慧。
被告:福建天吉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美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跃华。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武侯区昱欣卫浴经营部、福建天吉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昱欣卫浴经营部、福建天吉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