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振波与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8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正江,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蔡建春。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黄振波撤回对被告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