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8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正江,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蔡建春。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黄振波撤回对被告林正江、成都德新维宝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